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听证;
(三)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依法决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
(七)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 申请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