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行政复议工作通报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将复议案件办理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并进行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协助考核机构,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