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并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政府法制、发展改革、财政、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三条事项范围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前款规定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政府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的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一)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直接交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启动;
(二)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
(三)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下级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反映的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机关、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
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方案草案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听证并形成听证报告:
(一) 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 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