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政府行政首长也可以直接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政府办公室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不即时调整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受政府行政首长委托的政府分管负责人可以作出即时调整决定,并于事后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跟踪调查、听取公众意见、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机关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经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作出重大调整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违法违规的;
(四)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的;
(五)其他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