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并对外公告。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或者在网上学满规定的课时,并经考试合格;
(四)上年度考核合格。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法律,具有行政管理经验,并经过执法监督培训合格。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网上学习考试系统,编印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制定网上培训和考试具体规定。
第十条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关审核、申领;
(三)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直接向所在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申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本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下列材料至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一)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对申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关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