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章程,作为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性质、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信息公开;
(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