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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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征求市人大和市政协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意见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拟增加计划外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规章项目,一般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立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的,由市政府确定起草单位。

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规章,市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多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有关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有关机构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起草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起草的规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相关情况和理由。

起草的规章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正文及电子文本;

(三)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电子文本;

(四)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以及调研报告、起草规章的参考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的基本经过;

(三)规章规定的主要制度及其依据;

(四)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现行规章的,也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0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现行规章协调、衔接,需要改变现行规章规定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内容的不同意见;

(四)是否符合制定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起草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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