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四十一条 规章原则上每五年清理一次,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四十一条 规章原则上每五年清理一次,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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