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坚持权责统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体现改革精神,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 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12月底前编制完成。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书面立项申请。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立项论证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制定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立项论证的规章制定建议,可以转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立项申请、制定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包括正式项目、调研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提交市政府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以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不予安排:
(一)有关法律、法规等已有明确规定,再制定已无必要的;
(二)所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即将出台或者即将修改的;
(三)规定的事项不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
(四)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的;
(五)属于部门职责事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的;
(六)调研和准备情况不足,尚不具备制定规章条件的。
第十三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完成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
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确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或者增加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对计划作适当调整。市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