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专业组织或者专家学者起草规章送审稿。
重要的规章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送审稿应当研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章送审稿内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由起草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的请示;
(二)规章送审稿以及制定说明;
(三)立法依据以及参考资料;
(四)征求意见情况以及采纳情况;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的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主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起草经过和不同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四)重要问题的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期完成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规章送审稿,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管理相对人意见,并通过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无锡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渠道全文公布规章送审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到征求意见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鼓励其他单位和社会公众就规章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进行立法调研,借鉴其他省市同类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听取社会各界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立法调研应当围绕立法思路、立法内容、重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可以采用座谈会、实地考察、基层走访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立法民主协商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一)涉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
(二)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三)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较高、公众反响较大的;
(五)需要充分听取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和论证。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相关意见需要起草部门研究处理的,应当将意见转交起草部门研究处理;起草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和相关内容等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