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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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产生,并在当年完成;调研项目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开展调研工作,并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

立法后评估项目应当在年度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进行补充论证后,由市法制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涉及本市重大、紧急的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由市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第十九条 市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市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通过委托方式确定的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有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

(三)具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通过委托方式确定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的,市法制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时,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领域情况、制度与措施建议、相关资料等,并根据起草工作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起草;

(二)协助开展立法调研论证活动;

(三)指派有关负责人参加重要问题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对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可以参与起草单位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形成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同时附具依据和理由,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及时反馈起草单位;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草案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法规、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管理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充分论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有关论证、听证材料随草案代拟稿同时报送。

论证、听证材料说明包括拟设定措施是否符合所规制事项的客观规律、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在要求或者约定时限内向市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代拟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重大争议问题协调情况等;

(三)立法可行性评估情况,包括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内容;

(四)立法论证情况,举行了论证会和听证会的,附论证会、听证会报告;

(五)征求意见原件和采纳意见情况;

(六)相关依据及其他资料。

属于修改项目的,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第二十八条 市法制机构收到草案代拟稿后,发现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等质量问题的,应当要求起草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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