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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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草案送审稿;

(三)草案送审稿说明,立法可行性评估情况、论证会及听证会情况说明;

(四)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

(五)相关依据。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四十条 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审议草案送审稿时,由市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说明,起草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涉及地方重大体制改革和重大政策调整的,草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党组向市委请示。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政府审议前,将草案送审稿送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参会成员和相关参会单位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市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审议意见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经审定的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作议案说明。

经审定的规章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公布施行。市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规章名称、令号、通过日期、施行时间、市长署名及签署时间。

第四十三条 规章签署后,应当及时在《自贡政报》《自贡日报》和自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刊载。

《自贡政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自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载的规章电子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第四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公共安全、情况紧急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规章明确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自规章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规定,规章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情况。

第六章 备案、解释与立法后评估

第四十六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分别报送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如何具体适用的。

规章解释由市法制机构参照本规定相关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请求解释的,由市法制机构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四十九条 市法制机构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五十条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所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规章修改、废止建议: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法规规章替代的;

(三)不适应改革要求的;

(四)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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