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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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权限,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单位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下一年度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立项前调研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对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章制定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事项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工作时限和工作经费,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规章草案的内容有重大意见和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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