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筹规章的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起草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或者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七条 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计划予以确定。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报送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对规章的名称、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起草工作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于当年的8月份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立项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规章立项建议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对具备制定条件的建议,由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立项申请。
第十条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上述原则对收集到的规章立项申请进行论证,拟订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的起草工作,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规章的主要实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性、全局性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市政府委托起草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起草部门委托起草规章的,由起草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正确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起草部门依法应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的程序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规章涉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