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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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实施的效果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有关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报请制定机关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对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逐步实现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统一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涉及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起草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先行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报请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 报请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以及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不予采纳意见的说明等内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超过5年、施行日期在签署之日起30日内或者制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还应当相应作出说明;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起草单位办公会议讨论的纪要、记录;

(七)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材料等送政府办公厅(室)。

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再次报送合法性审查;其他对文字或者结构作出修改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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