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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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符合精简、统一、科学、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用性。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规章,应当加强立法民主协商工作,充分听取政协、民主党派等有关单位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

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规章的起草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法制办报送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等作出说明,并提供规章草案建议稿。

第八条 市法制办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法制办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市法制办应当将征集到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拟订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

市法制办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的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的意见,并对重要的规章制定项目组织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由市法制办组织实施。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规章项目库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法制办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重要的规章由市法制办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制定规章起草工作方案,根据时限要求明确进度安排和责任主体。工作方案应当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方面对其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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