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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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意见,将处理情况及理由反馈给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联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审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与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分别由各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经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送市人民政府。

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制定依据、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协调情况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征求意见原件、有关方面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听证会笔录及处理情况、论证会材料、调研报告和市外立法资料等。

起草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规章草案前,应当主动与市法制办沟通。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或者需要延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遵循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立法原则;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四)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是否妥善处理;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办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一)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或者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二)立法技术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或者修改的;

(三)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暂不适宜制定规章的;

(四)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未与其协商的;

(五)报送的材料不齐全,经通知仍不补正的。

第二十条 市法制办应当就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组织起草部门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办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发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还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专业技术问题的,市法制办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法制办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本机构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经市法制办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重要的规章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报告。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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