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
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规章,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府规章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编辑出版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
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规章,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府规章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编辑出版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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