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监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活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和措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行政执法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