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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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规范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降低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第二十三条(行政规划)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规划的管理制度,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规划实施行政管理。非经法定程序,行政规划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配置)

效能建设单位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特许和专营权的授予、有额度和指标限制事项的取得、公共资产的配置、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或者其他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行使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目录)

本市对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实施目录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对目录内的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调整。新增的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编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窗口服务标准化)

效能建设单位实施窗口服务标准化管理,推进和完善窗口服务的视觉识别、建设、运行、服务等的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购买公共服务)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效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购买服务事项清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收件凭证)

效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收件凭证制度,规范收件凭证的内容和形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出具材料收件凭证。

第三十条(一次告知)

效能建设单位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内容应当与其对外公示的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第三十一条(限时办结)

效能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规范办理时限。效能建设单位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征求意见、会签文件、商洽工作等,应当明确办结期限。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三十二条(首问负责)

效能建设单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申请办理有关事项,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解答咨询、申请事项,引导办理,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咨询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效能建设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的内容和规定作出说明的,效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岗位工作补位制)

效能建设单位建立工作补位制度(AB角工作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工作交接机制,确保工作连续、稳定。

第三十五条(提前服务)

对选址定点、现场勘验等基础工作,效能建设单位可以在受理之前开展行政指导,并做好记录。效能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无情形变化的,可以不再勘验。

第三十六条(窗口服务规范)

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窗口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岗位服务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工作人员办公窗口应当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及编号的显示牌。

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统一佩戴胸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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