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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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前款规定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加强决策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市政府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规定推进重大行政决策。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草案的起草,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决策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监察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在当年一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民意征集情况,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对决策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政府法制等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意见,拟定决策目录,按照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实施。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拟提交讨论时间等内容。

决策目录公布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认为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机关、实施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广泛听取意见。

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决策,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二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研究处理情况,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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