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因联合制作电视剧而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所有权利的分配比例及行使的地域范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其中,有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因拍摄而置备的各类道具、摄像器材、搭建的场景布置等有具体形状的各种财产。
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合同规定提前终止,其持续时间以下列第___种为准:
1.联合制作电视剧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
2.所有联合制作电视剧所涉及财产权的协议存续期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 因联合制作电视剧而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资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所谓净值,指联合制作电视剧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联合制作电视剧的支出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所占利润的分享)。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在甲乙双方当事人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电视剧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十条 联合制作电视剧应在主要的拍摄地点保存全部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定期或在不妨碍电视剧拍摄工作进展的合理情况下查对及核实账簿和会计记录。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本条的“合理情形”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殊情况”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制作电视剧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
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制作电视剧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联合摄制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二条 对于因联合制作电视剧而涉及到的作品创作、商业融资、宣传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甲乙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此类权利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同时,对外宣传一律以双方的名义进行。
这里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总预算,电视剧主要拍摄地点,电视剧及其剧本的名称,聘用编剧、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音乐制作,宣传计划,选择发行人以及对合作对方转让权利或者其他人提供服务予以认可等权利。
第十三条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报送相应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乙方应予以协助。
若电视剧能够通过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影片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和字体大小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因本合同附件五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