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

第十四条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主要创作人员、拍摄进度等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依法注册、合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此向对方保证:

1.有能力并有权利签订本合同,且其在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制作电视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用于联合制作电视剧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产生与电视剧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其自行承担;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承诺或保证而引起的赔偿、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由该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在保证为联合制作电视剧投人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电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和电视业界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联合制作的电视剧相竞争的电影片或电视剧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义务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义务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第十八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视剧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项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乙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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