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他所有契约或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在联合制作电视剧的工作记录簿中归档保留一份,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予以签名。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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