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根据合作项目的要求,节目编码、技术保障、设备维护及合作信息的流程开发等。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有权拒绝发布违法或违反电信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信息。
3.2乙方必须依法从事电信信息服务,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合作项目的审核与跟踪工作。
3.3 甲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宣传策划、拓展推广,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可根据自身的行业经验,为甲方提出拓展增值业务创收的途径或渠道的建议,但乙方不负责实施。
3.4 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内容或广告内容等引起的纠纷,均由甲方承担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在信息平台反馈不良信息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相关问题,以方便甲方尽快处理。
3.5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再与本市其他声讯台或其他乙方的同行进行同类型业务的合作。
第四条 收益分配及结算
4.1 收益分配:甲乙双方按 7:3 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占 70% ,乙方占 30% 。
(1)168语音系统实际收入=月信息费计费收入总数×回收率×75%(其中扣除的25%为上缴的电信主业管理费)。
(2)移动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移动代收手续费15%-短信通道费0.08元/条-营业税附加5.5%。
(3)联通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包月坏帐8%-短信通道费(0.05元/条)-代收手续费(按联通实际结算为准)-营业税附加5.5%。 4.2 结算方式:在合作期内,甲方在计费月次次月的二十五日前,向乙方按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支付其应得的收益款,款到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税务发票。甲方的收益由甲方自行纳税。(律师提示:应明确由甲方还是乙方结算,按理应是乙方负责结算款项,再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对通过该项业务合作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用户资料、节目计划等)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违约一方必须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约方除应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其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2 本协议约定项下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以对方的直接损失为限;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未能实现的预期利润或权益、商业信誉的损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6.3 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对方重要数据的丢失,过失方应赔偿对方因丢失数据而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 若有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致使协议一方遭受经营损失或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7.2 本协议所表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国家政策法规或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调整或变更;战争、地震、火灾、水灾、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避免或克服的其他事故。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若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