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要求;2.外方不得以人民币直接出资,除非能证明是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合法税后利润;3.如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的话,而外方出资不便确定外币币种和金额时,则在境外合作方出资额后必须注明以相当于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出资,按缴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汇率折算。境内合作方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亦按缴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4.中外各方可商定一种货币,但必须是国家许可的可兑换外币。)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其中由甲方从境内筹措________元;由乙方从境内筹措______元及从境外筹措_____元;由丙方_________。(注:主要由合作外方从境外筹措解决。)
第九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现汇_________元;机械设备(台、套)折_________元;厂房(平方米)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平方米)折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注明具体内容);共____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____美元;机械设备(台、套)______美元;工业产权_____美元;其它____美元(注明具体内容);共____美元。
(注:出资的货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或约定的外币。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条件,应明确提供的内容、方式及日期。如一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合作各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另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资金和合作条件分期缴付或提供
(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应将资本全部缴清的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51-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为101一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301-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其中首期应在合作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入注册资本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十一条 合作期内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或所提供的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者的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二合作公司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2.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3.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注:应尽量优先聘请国内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
4.按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
5.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6.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