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
(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第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 (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四)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 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权为: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三次。代表1/4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董事若干人组成。 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事务所的股东;
(二)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于执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放宽到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