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后续教育培训、人才的引进与退休、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建立雇佣关系。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十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决定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要求解散;
(三)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
(四)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五)被依法撤销;
(六)其他原因。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终止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事务所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九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事务所登记机关申请事务所注销登记,并公告事务所终止。
第六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