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设立登记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表决,必须对章程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各持一份,报有关审批机关各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