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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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物资储备活动,保障国家物资储备有序发展并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需要,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家储备物资,是指由中央政府储备和掌握的,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储备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

第四条 国家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品种和规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确定国家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国家发展战略需要;

(二)国内外资源状况;

(三)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情况;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物资储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及其所属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具体履行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

财政部负责国家物资储备财政管理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国家物资储备有关工作。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储备局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国家储备物资收储、动用等提供决策支撑。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等,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储备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储备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一)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确需的;

(二)宏观调控确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储备局拟订国家储备物资动用预案,做好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准备。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立国家储备物资轮换机制,明确轮换条件、程序等。

储备局按照轮换机制,根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确定的品种、规模调整方案以及储存时间、品质状况等拟订年度及中长期国家储备物资轮换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动用、定向轮换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物资入库一般实行送货到库制,出库一般实行到库提货制。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公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储备物资的装卸和运输。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应当与部门预算相衔接。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后,国家储备物资轮换和动用发生的盈余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局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的原则,选择承储单位储存国家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在保管期内对国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国家储备物资一般由国家物资储备仓库负责储存保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储备局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储存保管国家储备物资。

第十七条 储备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国家储备物资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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