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一)拒不执行国家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国家储备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储备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7-1723-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