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内部模型法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其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与压力风险价值之和,即:
K=Max(VaRt-1,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
其中:
(一)VaR为一般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VaRt-1)。
2.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均值(VaRavg)乘以mC。mC最小为3,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可以增加附加因子。
(二)sVaR为压力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sVaRt-1)。
2.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均值(sVaRavg)乘以ms。ms最小为3。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内部模型未达到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的合格标准,或内部模型未覆盖新增风险,应当按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公式(略)
其中:
KTSA为按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是指各年为正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i为各业务条线总收入。
bi为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
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如下:
(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
(二)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