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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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实现下列目标: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一)审计质量责任;

(二)审计职业道德;

(三)审计人力资源;

(四)审计业务执行;

(五)审计质量监控。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至五章的有关要求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本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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