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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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二)提出审理意见;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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