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的由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该专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批准的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目录;
(二)提出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工作;
(五)参与审查本专业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承办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组织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并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并填写《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建议书》和《商务领域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应同时提交标准草案。
必要时,商务部可以依法直接下达编制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任务承担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商务部经汇总、审查、协调,形成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由商务部提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
申请行业标准项目的,商务部批准后向项目申请人下达《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应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确定的标准计划项目申请进行调整:
(一)商务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二)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计划项目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批准。
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
(三)有利于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四)有利于促进商务领域产业发展;
(五)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严格限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范围。
第十九条 收到《任务计划书》的项目申请人或行业标准任务承担人(以下统称标准起草方)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提前3个月向商务部提出延期申请。同一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经批准同意的,最长可延期1年。
超过期限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