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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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商务领域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标准归口单位咨询,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制定工作的,商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承担商务领域标准化任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商务领域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表格的样式、提交文件的要求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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