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
第三条 横琴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打造与拉美国家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平台,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立投资自由、贸易便利、监管到位、服务高效、有力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珠单位应当研究制定支持性政策,推动和促进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工作。推进横琴片区的各领域业务创新,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市建立横琴片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横琴片区发展规划、金融财税、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区域监管、政策法规等领域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协调与省、港澳及本市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各部门事务。
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加挂横琴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牌子。管委会负责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管委会依托专业的社会组织机构,引导区内企业和相关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行业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管委会建立创新研究机制及专家参与重大决策制度,为横琴片区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应用性研究服务。
第八条 以横琴新区城市规划为依据,落实横琴片区建设用地规模。
支持横琴片区科学围填海,用于横琴片区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横琴片区。
第九条 建立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要求和横琴实际的考核体系,对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珠单位支持横琴片区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体系由市考核部门与管委会参与编制,经批准后公布实施。除前款的考核体系外,取消对横琴片区的其他考核、检查和评比。
管委会负责对横琴片区各工作机构及驻区单位开展考核。
第十条 横琴片区的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纳入市督查督办系统,加强执行力效能监察和问责。横琴片区建立一体化的廉政监督新机制。
第十一条 发挥横琴片区的功能辐射和产业带动作用,推动横琴片区与本市其他各区在投资融资、招商推介、产业促进、城市提升等方面的联动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二条 横琴片区实行国家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除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探索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
第十四条 管委会建立统一受理机制,接收以下许可或者备案的申请资料,并送达文书: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及备案。
(三)商事主体设立登记。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
(五)其他可以纳入统一受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管委会探索建立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由一个行政机关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统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