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逐步汇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商事主体颁发的登记、许可、资质认定、备案等信息,实现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录入和企业信息数字化。
简化完善商事主体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工商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银行网点开展商事登记导办服务,实现政务服务随时办理、远程办理、异地办理。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可以用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出资。
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出资人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方式由全体出资人协商确定。
出资人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人力资本内容、出资的期限、评估方法及价格等事项,并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在公司破产或者因其他经营性原因导致歇业、解散时,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因劳动合同未到期导致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未履行的人力资本价值数额范围内提供现金、实物等充抵财产;无法提供足额的充抵财产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八条 横琴片区实行国务院确定的分线管理政策,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推动实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
创新横琴口岸查验模式,探索横琴与澳门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和监管互认。
实施澳门车辆在横琴与澳门间便利进出政策,制定横琴与澳门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整合。
建立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条 推进与港澳检验检疫证书联网核查,探索经横琴片区仓储供港澳动物产品监管模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行进境货物预检验、检验检疫分线监管机制、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第二十一条 发展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融资租赁等业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
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和各类交易平台,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五章 对接港澳
第二十二条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实施港澳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点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服务等专业服务,以及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进一步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开展粤港澳医疗机构转诊合作试点,建设具有粤港澳特色的中医药产业基地。
第二十四条 推动游客入境便利化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建设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
支持在横琴片区内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依法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不包括台湾地区)的团队旅游业务。
第二十五条 探索将境外产业投资与港澳资本市场相结合,鼓励在横琴片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 支持澳门打造中国与葡语系国家经贸合作平台,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加强与拉美国家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构建内地企业对外投资和拉美国家进入内地的重要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