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四十一条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的成效和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等形式,及时发布横琴片区相关信息。
管委会应当及时在横琴片区门户网站公布国家、省和市关于横琴片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制定并发布实施横琴片区权责清单,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横琴片区注册的企业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对商事主体在横琴片区的相关市场经营行为,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特区法规。
管委会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对接港澳营商环境,发布市场经营行为法律责任清单。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制定横琴片区商事主体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引导合法经营。
第四十七条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申请核准、备案及相关手续的企业投资项目,赋予建设周期唯一项目代码。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处罚、监管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第四十九条 加快推进诚信岛建设,建立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推动横琴片区与港澳信用信息互认。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五十一条 横琴片区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横琴片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十二条 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实施综合执法。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应当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信息。
对涉及土地违法及征收拆迁等行政强制执行事项,由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按照司法裁定组织实施,并接受司法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