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示范作用,根据《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由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和宜昌片区共同构成。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的总体思路,以制度机制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建成我国中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理顺相关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模式,明确与片区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学习借鉴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吸收国内外自由贸易中的有关实践,努力建成开放共享型自贸试验区。
第二章 投资与贸易
第七条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
(一)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三)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和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四)发展许可证贸易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五)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第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出入境服务监管模式,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内的市场主体提供以下便利:
(一)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二)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
(三)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四)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