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和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七条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建立评估推广机制,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试验情况进行专项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进行推广。
第三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仲裁机构、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惯例,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仲裁和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