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和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与交换站。
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业务。
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第二十六条 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
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
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任务;
(二)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协调自贸试验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片区之间的重要事务;
(四)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评估、验收工作;
(五)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
(六)承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综合实施本片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统计、劳动人事、国土规划、市容绿化、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等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协调本片区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发布本片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审批服务体系,集中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经片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文书。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
第三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动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自贸试验区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应当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