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减少或者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鼓励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吸引国际组织和机构、金融总部、区域性总部入驻。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评审模式。
自贸试验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五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试行“多证合一”模式,推动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建设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企业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向企业反馈。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促进区内通关便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间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在区内建立与国际国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实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按照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推进配套平台建设,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离岸贸易,推动建立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推进以人民币为重点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和检验检疫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增加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
依托郑州商品交易所探索建立期货现货结合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
第五章 金融财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