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国际航空网络和文化旅游优势,吸引国际高端医疗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以健康检查、慢病治疗康复、中医养生保健、整形美容、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
第七章 综合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小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范围,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管理规则,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多元化监管力量,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信息,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各片区管委会、驻片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五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
第五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第五十七条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对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第五十九条 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网上执法办案系统。
第六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对涉及区内企业的垄断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第六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试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六十二条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利润以及其他财产和商业利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六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公平待遇。
第六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第六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
第六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水平。支持专业调解机构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地化解各类纠纷。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