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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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三十一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拓展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

第三十三条 支持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第三十四条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前提下,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拓宽境外资金回流渠道。

第三十五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创新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第三十六条 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源和市场进行跨境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第三十七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防范和处置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指标和分类规则,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全面监管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内推行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自贸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研究提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机器、设备予以免税。

第三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推行联合办税,逐步实现跨片区税务便利化。

第六章 现代交通物流体系与“一带一路”建设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促进国际便利化运输相关政策和双边运输合作机制,建设直达的国际数据通信专用通道,构建畅通的国际交通物流通道。

第四十一条自贸试验区鼓励快递企业利用铁路运送快件,配套建设快件物流基地;国内外快递企业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业务;周边省市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

第四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发展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建设承载“一单制”电子标签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企业间多式联运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落实适合内陆多式联运的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

第四十三条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四十四条自贸试验区积极推动转口贸易发展,促进各类口岸与物流、贸易联动发展,依托航空港、国际陆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枢纽功能。

第四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在农业、矿业、装备制造、物流、工程承包、科技教育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提升贸易便利水平。

第四十六条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与“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园区之间税收互惠制度,以及双方口岸执法机构之间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基本内容的合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发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广泛开展人文交流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以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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