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编制、审批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五)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6日以通知形式发文施行的《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