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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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海洋观测资料公开服务平台,发布属于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海洋观测资料公开目录范围内的资料,供公众用户无偿下载。

第十四条 海洋观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

汇交单位以及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通过资料共享协议确定资料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各级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向用户提供海洋观测资料服务,应当遵守汇交单位在汇交资料时所附加的资料共享协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海洋观测资料公开目录范围以外的资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申请使用。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

申请使用涉密海洋观测资料的,还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有关保密措施和条件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资料使用目的、使用期限、资料的要素、范围、精度和比例尺等内容是否客观合理;

(三)申请资料是否涉密。

对申请使用长时间段、大范围或者国家特定区域内的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海洋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不予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说明不提供的理由。

对予以提供的,应当在查验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交付,并明确所交付资料的密级和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资料过程中,应当对资料的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超越申请用途或者范围使用海洋观测资料,不得以转让、交换或者发布等任何形式自行传播海洋观测资料。

第二十条 因下列事项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一)国家机关决策需要;

(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

(三)从事海洋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工作需要;

(四)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需要。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资料的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等。

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

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擅自将涉外涉密海洋观测资料提供给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参与国际海洋观测计划,对海洋观测资料进行国际交换,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并定期发布海洋观测资料国际交换目录清单,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海洋观测资料的;

(二)改变海洋观测资料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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