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或者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或者经其委托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对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申请进行查验和答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提供或者不无偿提供海洋观测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