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促进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遗产,包括龙江船厂遗址、浡泥国王墓、郑和墓、洪保墓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
第四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相关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的领导,发挥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国际和区域交流与合作,将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周边环境整治和展示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与管理工作相关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保护管理单位组成,指导、协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日常监督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旅游资源的整合与开发,指导配套旅游设施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亮化和配套市容环卫设施等建设。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海上丝绸之路相关历史文化和史迹保护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本课程内容。
公安、环境保护、民族宗教事务、外事、科技、档案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第八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单位,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养和保洁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修缮方案;
(二)负责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发现危害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区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负责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及保护记录档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家库,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具有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或者破坏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行为。
鼓励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知识宣传和保护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用于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划定,同时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