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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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丹阳、扬中、句容三个辖市除外)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辖区应当明确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农委、旅游(园林)、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城管、物价、三山南山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贯穿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过程,实现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的统一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体、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和修复,维持具有城市地域特色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用地面积,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应当确定城市绿地系统海绵体功能、防灾避险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目标。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发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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